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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区级部门机关党组织专职副书记的配备意见

发布日期:2011-10-09 14:53:45 浏览次数: 字号:[ ]

温龙直工〔2011〕71号

区级各部门党组(党委):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发〔2010〕8号)关于“机关基层党组织根据工作需要,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工作的原则,设置办事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的规定和《关于市级机关机关党组织专职副书记的配备意见》(温机党〔2005〕29号)精神,经研究,现对区级部门设立机关党委的单位配备专职副书记的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职数核定

  区级部门凡设立机关党委的单位,在人员编制数不变的情况下,可增加部门中层领导正职职数1名,用于配备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职数必须做到专职专用。

  现已设立机关党委的区级部门,由区直机关党工委提供部门名单,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予以核增部门中层领导正职职数

  今后因机构变动等原因需设立机关党委的区级部门机关,由区直机关党工委审批后报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核定部门中层领导正职职数。

  二、任职条件

  区级各部门任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的干部,除必须符合部门中层正职干部任职资格和要求外,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好,作风正派,清正廉洁,群众公认度高;

  2、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和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并具有一定的党务工作经验;

  3、中共正式党员,党龄三年以上。

  三、任用程序和方法

  区级部门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的人选,由部门党组(党委)提出建议,经区直机关党工委考察后,按如下程序办理:

  凡在区级部门机关党委换届时,经选举产生的专职副书记,按党务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由各单位向区委组织部呈报《中层领导干部职务职数审核表》、《干部任免审批表》和有关材料,经审核后,报区直机关党工委批准任用;

  凡在区级部门机关党委党员大会闭会期间,任专职副书记的,按党务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由各单位向区委组织部呈报《中层领导干部职务职数审核表》、《干部任免审批表》和有关材料,经审核后,报区直机关党工委批准任用;

  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在任期内需调整的,应事先征得区直机关党工委的同意。

中共温州市龙湾区委组织部中共温州市龙湾区直机关工委

  温州市龙湾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1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