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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文化中的廉政思想(下)

发布日期:2007-10-16 14:16:46 浏览次数: 字号:[ ]

以德治国的思想
      德治思想想最早源于西周。周文王敬德、修德,周公提出“明德慎罚”的治国思想。即首先要求统治者自己注重修德,做出表率;其次要用“德教”的办法来治理国家,用“忠”、“孝”等道德观念教育百姓,使之形成预防犯罪的精神堤坝,从而有效遏制犯罪。慎罚就是要求在制定法律、实施刑罚时应当宽缓、谨慎,而不应一味地用严刑峻罚来迫使臣民服从。
     到了春秋时期,子产提出了“宽”、“猛”兼施的统治方法主张。所谓“宽”就是指“修德”怀柔的一手,“猛”则是指暴力镇压的一手。子产说“为政必以德”、“德,国家之基地,有德无怀,无亦是务乎!有德则乐,乐则能久。”他认为“德”是国家的根基,国君及官吏只有修德,才能确保国运长久。
      孔子提出了“仁礼”学说,表现在治国方式上就是德治。在德、礼、刑的关系上,孔子主张“齐之以礼”、“先德后刑”。强调德优于刑、先教后刑。在《论语&S226;为政》里,孔子说:“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导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所谓“导之以德”,就是指统治者必须推行德治,表现为宽惠使民,轻徭薄赋,省法轻刑。同时要为人民树立道德榜样,启发民众的心理自觉。所谓“齐之以礼”,就是统治者要模范遵守礼的规范,从而感化和影响群众,所有的人都应该用礼来规范自己,用礼来约束自己,这样道德教化和礼教的结合就能防止犯罪和反叛。刑罚手段只是一种外加的强制和威慑,可以使人畏惧、服从,免陷于犯罪,但却不能以犯罪为耻,达不到至善的境界。孔子还提出以德去刑的观点,反对不教而诛。他还强调把礼作为立法、司法的指导原则,在道德与法律相矛盾时,主张促舍法取德。孔子所主张的德治,必须由人来实现、来执行,所以他很强调人的作用,认为有了人才能制定良法,执行良法,使社会安定。他十分重视人才的选拔,认为要把那些德才兼备的人才选出来为官。至于贤才的标准,孔子说“志于道,据于德,依于仁,游于艺。”即既要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又要有一技之长,也就是德才兼备。
      西汉时的董仲舒主张用儒家学说统一思想,在治国方略上强调“德主刑辅”,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被汉武帝采纳。
      唐太宗李世民十分重视德治。他从治国安邦的角度,阐述了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宋元明时期,治国方略基本是延续儒家的政治主张,最为典型的代表是朱熹。朱熹以儒家正统自命,主张“为政以德”。所谓“为政以德”,就是仁德之心见诸于政,就是行仁政。
    通过对历史上“德治”思想的回顾,可以得出如下几点结论:一是“德治”包含两方面含义,首先对统治者及其官吏而言是一种约束,要求其具有高尚的人格和操守,廉洁自律,克己奉公,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其次对老百姓而言,强调道德教化,通过教育感化作用,使老百姓自觉地遵守典章制度和礼义习俗,归顺统治阶段的统治。二是在“德、礼、刑”三者的关系上,强调“以德为主”,以“德”为先,以“德”服人,以“德”化民。三是在实施策略上,许多朝代的统治者都采取了“宽猛相济”,“德礼政刑”相辅相成,交相为用,“德治”与“法治”两手并举。
人性本质的思想
       人性是指人类所具有的区别于一般动物的正常的情感和理性。腐败与人性有什么关系?古代思想家和政治家从治国理政的实践出发,对人的本性进行了深入探讨,形成了许多很有见地的认识和观点,并以此为依据提出了自己的政治主张和治国方略。
        儒家学派的创始人孔子认为“人之初,性本善,性相近,习相远”。他以人性本善的立论出发,强调为政以德,要重视道德感化。
        孟子认为人性不应该以自然性来界定,否则,就把人贬低为动物了,因而人性应该是人异于动物的规定性,即人类普遍具有的善性。孟子强调“仁义礼智”是人皆有之的四种善德,对于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的不善之人,孟子从受外界的影响和自身是否有向着的主观愿望两个方面分析了原因,最后得出结论是人要保存和扩展“善性”,就必须修身养性,并提出了存心、养心、尽心等比较系统的道德修养方法。
       儒家的另一位代表人物荀子反对孟子宣扬的天赋道德观念的“性善论”,并且提出了与孟子根本对立的“性恶论”。他认为,人不可能一生下来就自然地符合社会道德规范和政治制度,所以,人生来的本性是“恶”的。这种人之天性,一方面表现在生理层面上,另一方面表现为心理和意识层面,都体现出人的逐利避害的本性。人之所以有“善”,那是人为的结果,是后天环境影响、教化和学习而形成的。
       汉儒董仲舒在人性论上提出了“性三品”说。把人性分为上、中、下三等,即“圣人之性”、“中民之性”、“斗筲之性”。董仲舒认为,对于上品之人,他们是圣贤智者,不存在教育的问题;对于下品之人,也不存在教育的问题,他们素质差,只能靠刑罚威慑;对于中品之人,必须通过教育,才能使其品德完善。他认为,人性虽包含了善的性质,但不经过教化还不能成为善,要达到性善,统治者必须担当起教育者的责任,“继天成性”,奉天命以教化百姓,使百姓成为善良的人。
      西汉时期的扬雄,提出了人性善恶相混说。他特别重视后天的学习,强调人性在后天是可以改变的,立志为善,修习圣人之道,便可成为君子、圣人;反之,则会沦为禽兽、恶人,其意义在于突出道德修养的重要性。他强调视、听、言、动、思,都要学习正确的,说明学习对于一个人的善恶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法家历来主张“人性好利”,韩非继承了法家“人性好利”的思想,并进一步加以发挥。在韩非看来,好利是人的本性,人的一切行为的直接动力是追逐利益,所以,对于人的一切行为,就不必用道德去衡量、解释,一切都是利欲的驱动。在韩非看来,任何人与人的关系都是利益关系。对于好利的人性,他不主张压抑、控制,而是主张因“人情”而“利导”,就是要利用人的好利本性来制定统治政策,用利益去调动百姓。他主张用“赏罚”来规定求利的秩序和方法。君主要控制利的获得,既要满足臣民对利的追求,又要使臣民私利的获得与君主分不开,臣民必须为君主效劳,从而强化了君主的权力。
      北宋的王安石主张“性无善恶”论。他指出,就人的自然本性来说,是无所谓善恶的,人的善恶是从“情”来的,是后天习染而成的。所谓“情”是指“喜怒爱恶欲”等情感欲望。他认为,人本来有情感和欲望,未发作时,存于内心即是“性”,发作起来表现于行动即是“情”,所以他说“性情一也”。王安石认为,人同外物接触时,便引起情感欲望,情感欲望的发作正当(“当于理”)就是善,就是仁和义,也就是“圣人”和“贤人”;情感欲望发作不正当就是恶,就是不仁不义,也就是“小人”。礼乐的作用在于使人的情欲发作“当于理”,而不是断绝人的情欲,人的情欲不是同道德根本对立的。王安石又进一步讨论了人的情欲活动怎样才能合理的问题,他强调这是后天的习染造成的,不是先天决定的。正是由于后天的习染使人的情欲有为善或为恶的差别。
选贤任能的思想
     选贤任能思想推儒家。儒家主张德治,认为德治必须由人来体现、来实行,人在理政治国中的作用十分重要,这就要求“举贤才”。孔子说:“文武之道,布在方策。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故为政在人”。强调要选拔那些德才兼备的人才管理国家,为官理政。他还说:“举直错诸枉,则民服”。即把正直的人提拔到奸佞的人上面,这样就能使百姓服从。相反,如果“举枉错诸直”,把奸佞之人提拔重用,则百姓就不会服从。至于贤才的标准,孔子说:“志于道,据于德,依于仁,游于艺”。也就是说既要有良好的道德,又要有一技之长,即德才兼备。他还提出了举贤之途“学而优则仕”,即强调从文化素质较高的人中选拔国家官吏,对后世影响极为深远。
    孟子强调“尊贤使能”。他认为臣子在政治中的作用十分重要,君主要以仁爱贤能为急,“仁者无不爱也,急亲贤之为务”。主张各级官吏应由贤能者担任,“贤者在位,能者在职”。孟子还提出,君主在选拔贤能为官吏时,要倾听百姓的意见,这样才能选拔出真正执行君仁政的各级官吏,惩治那些贪污腐败、鱼肉百姓的官吏。贤能选拔出来如何事君,孟子也有独到的见解,认为臣子事君不能一味顺从,臣事君的原则是道,即在辅佐君主统领百姓方面首先是道德。就是要通过各种途径来“正君心”,“格君心之非”,使君心不丧失生而具有的善性。
    荀子提出“隆礼重法”的思想,认为礼法执行的好坏,关键取决于执法之人,而能否尚贤使能,把贤良之士选拔出来并委以重任,便成为衡量明主和暗主的重要标准。荀子认为,人主不可任人唯亲,金石珠玉可以赏给亲近者,而官职则不行,任职者若无能力,君臣则必定一起灭亡。荀子主张“无德不贵,无能不官”,因人的才能决定其取舍。“不恤亲疏,无偏贵贱,唯诚能之求”。
法家的韩非主张“明主使法择人,不自举也;使法量功,不自度也。”就是说贤明的君主根据法制而不是根据个人的好恶来选拔人才,根据规定而不是根据自己的主观揣度来衡量臣下的功劳。根据法律规定,官职用以任贤,爵位用以赏功。并把内举不避亲,外举不避仇作为任贤的原则。还要求“一人不兼官,一官不兼事”。意在建立职责分明、层层负责的官僚体系。
     墨子围绕“兼相爱、交相利”的政治思想,提出了“尚贤”的主张。他认为一个国家的治理,国君首先要尊重人才、聚集人才、重用人才,这是治国安邦的首要任务。“尚贤者,政之本”。尚贤是为政之本,是治国之要。贤良之士是“国家之珍,社稷之佐”,因而只有选用贤良之士,才能治理好国家。把有才能的人选拔出来后,要许以高的爵位,给予丰富的俸禄,分配他以任务,赋予其权力。

    义利关系是我国古代思想家极为重视的一个问题,从春秋战国到近代,关于义利的讨论从未停止过。
    孔子主张“见利思义”。见到利的时候,首先要考虑一下怎样分配合理,或者自己取多少才合适,这就叫“见利思义”;如果是合理的,那就可以收下,这叫“义然后取”;如果不合理,即使是人人追求的富贵,也不应该要,“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君不但要用义来严格要求自己,还要尽力去推行,做官掌权就是推行“义”。
     儒家的另一位代表人物孟子认为只要实行仁义就行了,仁义中就包含了利。只要行义,就可以心安理得地享受相应的利;如果没有功德,就不应该享受相应的财物。无功受禄,获取自己不应该有的东西,孟子认为那是不义的,他坚决主张不接受任何不义之财,抢的、偷的、骗的、贪污受贿的东西,就是这种不义之财。
     荀子提倡“重义轻利”。强调统治者从天子到下面的各级官吏都要“羞利”,以贪利为羞耻,以好义为光荣。他认为所有的官吏都不要与人民争利,要乐于施舍,耻于积存。孔子、孟子、荀子都不否认人有欲利之心,也不否定人需要利,只是强调要“重义轻利”,强调义对利的制约作用。
墨子认为“义,利也”,义就是利,二者是统一的。只要对人民有利,为人民谋利,就是功,就是义,就应该大胆地去做。
    西汉董仲舒认为,人天生就有好义和欲利两种心理,因为义和利都是人生所需要的;义可以养心,利可以养身。身跟心比较,心比身重要,所以养心的义也比养身的利重要。历史上像孔子的学生原宪、曾参等人,都是有大义的人,他们虽然很穷,但别人羡慕他们的行为,他们也感到很乐观,精神上很充实。相反,有一些人高官厚禄,荣华富贵,却不实行义,甚至大行不义。他们虽然物质上很丰富,但是精神上却是空虚的。由于他们干的坏事多,或者死于犯罪,或者死于忧愁,总之,他们都不能快乐地活到老。据此,董仲舒提出,国家应当用法令明文规定,官吏不得与人民争利,统治者要树立重义轻利的观念,不得谋一己之私。更不能贪污受贿、以权谋私。
     宋以后程朱理学都主张义利对立。二程认为“出义则入利,出利则入义”,义利势不两立,圣人和强盗的区别只在于义利之间。他们还认为,义利问题也就是公私关系问题,公就是义,私就是利,强调“一心为公”、“至公无私”、“天下为公”。
 

 

作者: 贾育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