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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文化中的廉政思想(中)

发布日期:2007-10-16 14:14:44 浏览次数: 字号:[ ]

以民为本的思想

得民心者得天下,失民心者失天下,这是历代王朝盛衰兴亡的必然规律。儒家认为,在自然界的万物之中,人是最尊贵的,“人者万物之灵,”“天地之性人为贵。”孔子是儒家民本思想的奠基者,其“仁学”的核心宗旨便是“爱人”,主张“亲亲而仁民”,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比较系统的爱民恤民措施,强调行“宽”使“惠”,认为“宽则得众……惠则足以使人”,所以要求做到“其养民也惠,其使民也义”,并把“惠民”归结为“君子之道”,充分肯定了人的地位、价值和尊严。孔子认为“民以食为天”,如果百姓食不果腹,时处饥馑之中,还去奢谈什么社会安定,是不现实的。他还提出为了民殷国富,还须“节用而爱人,使民以时”,反对聚敛民财。

到了孟子演化为民贵君轻论。他提出“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孟子认为,如何对待人民这一问题,事关国家的治乱兴亡。因此他十分重视民心的向背,认为得天下的关键在于得民心,并告诫统治者要“重民”、“保民”。他认为老百姓没有“恒产”就没有“恒心”,贤明的君主应该使人民的产业上足以事父母,下足以养妻儿,好的年成可以丰衣足食,遇到坏年成,至少不至于饿死。

荀子认为君民关系是水与舟的关系,水可以载舟,也可以覆舟,因此,作为君主,必须以爱民为务。他指出,只有以民为本,方可长治久安,“君人者,爱民而安,好士而荣,两者无一焉而亡。”

西汉初期,贾谊从秦王朝被农民起义摧毁的事实中,看到人民力量的强大,意识到“民为国本”的道理。他认为,国家的存亡,君主的安危,战争的胜负,无不限决于民心的向背。他的结论是,“故自古至于今,与民为仇者,有迟有速,而民必胜也。”他还提出,判断君主的愚、智与否,标准不是别的,而在于观察其对待普遍民众的态度。贾谊认为,西汉王朝要想巩固自己的统治,就应该礼法兼用,以礼为主,而不应该像秦王朝那样专任刑罚、不行仁义。

唐代柳宗元提出“吏为民役”的观点,可以说是中国古代民本思想发展的高峰。他认为,当官者是人民的仆役,是要为人民办事的就是现在所谓的“公仆”。柳宗元说,人民靠土地生活,生产的粮食交十分之一给官府,就是雇佣官吏为他们办事。官吏兢兢业业、勤勤恳恳,为人民办实事,解决人民所关心的问题,这样才算没有白拿人民给的俸禄,才是称职的人民公仆。如果拿着人民给的俸禄,又不为老百姓办事,还要盗窃人民的财物,那么人民有权驱逐他。这就如一个人家雇佣一个仆役,仆役拿了工钱却不干事,还盗窃东家的东西,主人肯定会大怒把他赶走,或者给予处罚。

南宋大儒朱熹以“仁政”为基础,提出了重民思想,他认为人君为政的关键在于得人,天下之务莫重于恤民,要求统治者和官吏要爱民如子,平易近人,他还抨击了对民重利盘剥的现象,提出了具体的恤民措施:“恤民之大者有六:曰重放税租,曰通放米船,曰劝分赈乏,曰截留纲运,曰严禁盗贼,曰纠劾贪懦。”

明清著史启蒙思想家黄宗羲提出“天下为主、君为客”、“以天下万民为事”的政治主张。

道家的民本思想主张与民休养生息,要求给老百姓的生产、生活以宽松的环境,役使有时,轻徭薄赋。道家的治国理念是“无为而治”。主张统治者要以无为、好静、无事、无欲的方式为政治民,不过多地干预老百姓的生产、生活。老子用“治大国,若烹小鲜”这个形象的比喻来说明道理。“烹小鲜”即烹制小鲜鱼,最忌不停地锅里来回翻动,那样小鱼就难免被肢解。治理国家就像烹制小鱼一样,应小心以不扰民为主。如果君主和官吏总想以个人的主观愿望去指使人民,改变社会,朝令夕改,百姓则无所适从,国家就动乱不安。相反,如果国家制定的政策法令以民为本,顺乎民意,且能够得到坚定不移的贯彻执行,就会收到以百姓安居、富国强兵的效果。汉初统治者依奉“无为而治”之学,采取“轻徭薄赋”、“约法省禁”政策,造就了“文景之治”的盛世。无为而治的思想的核心是为政在民,为政为民,不要扰民,让人民在一个轻松愉快的环境中发展生产。这一思想在今天仍然值得为政者谨记。

 

勤俭朴素的思想

 

勤劳节俭,朴实自然,不铺张,不虚夸,是一个人应有的美德。古代思想家主张为官做人一家要勤俭朴素,切忌奢侈多欲。

孟子说:“养心莫善于寡欲,其为人也寡矣。虽有不存焉者,寡矣;其为人也多欲,虽有存焉者,寡矣”。就是说节制欲望,即使失去一点善心,也不会很多;如果不节制欲望,即使有一些善心,也会很快失去。

老子强调统治者要消除内心过分的欲望,要做到“寡欲”。他说:“我有三宝,持而保之。一日慈,二日俭,三日不敢为天下先。慈故能勇;俭故能广;不敢为天下先,故能成器长”。就是说做人要有三件法宝,要保持着、坚守着:一是慈善,二是节俭,三是不敢把自己的打算放在百姓的前头。以慈爱对待人民,就会得到人民的支持,就有勇气;处事节俭,不劳民伤财,就能财用充足;不敢自己打算在先,就能成为一国之长。君主应该“欲不欲,不贵难得之货”,不能为所欲为,不追求难以得到的东西。

墨子针对统治阶级奢侈的生活作风和不爱惜民力财力的作法,阐述了节俭与治国的道理,提出“强本节用、尚俭抑奢”的主张。节用就是反对奢侈浪费,提倡勤俭节约。他认为对于君主来说,施政一国,一国可得到加倍的利益;扩大施政于天下,天下便可得到加倍的利益,其利益的加倍,不是来自对外扩张土地,而在于省去“无用之费”。他还从衣食住行各方面提出了节用所应把握的分寸。墨子深明“为政清廉,国泰民安;为政污贪,不战自亡”的道理,故而提出“俭节则昌,淫佚则亡”。墨家提出的节用并不是消极地缩衣节食,更重视的是“强本”,即在节俭的同时更注重增收。强本就是要广泛地发展生产,广求经济效益,以“’兴天下之利”,供人民生活及社会发展之需。

 

重视法治的思想

 

法治是依照法律治理国家的政治主张和治国模式。在古代社会,重视法治尤为法家为著。春秋时期的管仲、子产,战国初期的李悝、商鞅,还有战国晚期的韩非等,都是法家学派的代表人物。法家主张“法治”,其学说的基本特点是“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主张要强化君主专制的政权,就要施以严刑峻法,厉行赏罚,奖励耕战,建立统一的集权国家。法家重视法治在治理国家中的作用,强调不依人的社会地位和等级为转移,“刑无等级”,一切皆断于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充分反映了我国古代政治思想家的治国智慧。

在法家看来,好利和私欲是人类与生俱来的本能,面对丑恶的人性,仁义说教是毫无效果的,奢望官吏们自觉做到廉洁奉公,不去追逐私利是很难的,只有以强大的外力才能迫使人们克制自己的作恶动机,按照统治者规定的秩序来老老实实地生活。这个能使人俯首听命的强大外力,就是严的法度律令。严刑峻法,使人望而生畏,更使人不敢越轨犯法。用重刑处罚犯罪,并不仅仅在于处罚犯罪者本身,更重视的是以此对社会起到预防犯罪的作用。

法家主张,官吏不论以任何方式获得经济利益或好处,都应禁止;只要官吏有贪污受贿的行为就构成犯罪,而不论数额的多少和枉法与否。秦律《法律答问》“通一钱者,黥为城旦”,即行贿受贿达到一个铜钱,就要受到脸上刺字并服苦役的刑罚。在惩治贪赃方面,重要的不是行贿数量的多少,而是性质是否为行贿、受贿。

官吏贪赃量刑有别但重于常人,对贪赃之人应施以严酷刑罚。春秋时期的楚国,对贪脏者多半以杀戮惩处。秦朝强调严刑治吏,对于不守王法的官吏,不但本人罪死不赦,而且要罪及父亲、母族、妻族。对不廉官吏处罚也是十分严厉,对行贿受贿官吏还要采用“黥刑”。他们还规定了详细的死刑措施:弃市、绞、大辟、枭首、剥皮和赐令自尽。

西汉时统治者规定,凡是官吏贪赃枉法都要严惩不贷。汉律既惩罚受贿者,也兼及行贿者。汉武帝时对犯有赃罪的,不但要全部没收家财,还要勒令加倍处罚。

北宋初建,太祖、太宗为了消除五代贪官恣横的积弊,凡官吏贪赃枉法皆行重典。“大赦,十恶、杀人、官吏受赃者不原”,把官吏贪污受贿视同十恶和杀人不赦之罪,严加惩罚。

明太祖朱元璋在位期间非常重视倡廉肃贪。他认为,官吏廉洁与否关系民心向背和国之存亡,政奢官贪会加剧统治阶级内部的矛盾,导致统治机能的丧失。由此他立下了“杀尽贪官”的决心,“吾治乱世,刑不得不重”,非重刑决不能杜绝贪绝。他在《大诰》三编中罗列了墨面、纹身、挑筋去指、剁指、断手、刖足、阉割为奴、斩趾枷令、常枷号令、枷项游历、镯脚等各种酷刑。朱元璋在位时查办了两桩贪腐大案“空印案”和“郭桓案”,从尚书、侍郎到地方官吏,共杀了八万人之多,规模之大可想而知。

此外,古代对贪赃之人还实行“禁锢”制度。所谓禁锢,就是中国古代对犯罪官吏本人及其亲属终身禁止其做官的制度。禁锢属于资格刑,它剥夺的是犯罪人的政治权利。早在《左传》中就有禁锢的记载,从汉至隋,禁锢都作为赃罪的附加罪而存在。东汉本初元年(公元146年)下诏:“赃吏子孙,不得察举。”即贪官子孙不得当官,可见贪官之贪行,要影响到子孙的前程。晋律中规定官吏贪污,罪不至死者,虽遇赦,仍禁锢终身,有时被禁锢的人,即使解除禁锢仍不能与平民享有的同样的权利。后世各朝改禁锢为“永不叙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