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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选启动!共青团中央授予团员、团干部和基层团组织的最高荣誉

发布日期:2021-03-10 17:19:50 浏览次数: 字号:[ ]

  “全国五四红旗团委(团支部)”
  “全国优秀共青团员”“全国优秀共青团干部”
  申报评选工作指引
  (2021年)

  申报范围条件

  1.1全国五四红旗团委(团支部)。

  从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人民解放军等基层单位中的团(工)委、团(总)支部和县级团委中评选。

  1.参评资格:

  成立满3年(截至2021年4月30日),近5年(2016年1月1日以后,不含2021年)获得过省级或地市级“五四红旗团委(团支部)”荣誉;参评当年不再推报其下属团组织、团员、团干部参评全国“两红”“两优”。

  2.参评条件

  ——政治建设好。注重加强青年思想政治引领和团员政治教育,组织团员青年认真学习党的科学理论特别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青年工作的重要思想,引导团员青年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引领凝聚青年有特色、成效好。

  ——组织基础好。按期换届,班子配备齐整,讲政治、业务精、作风实,管理严格,勇于创新。规范化建设成效好、底数清,发展团员程序严、质量高,“三会两制一课”和主题团日等组织生活规范落实,团员教育管理和流动团员联系服务到位,“青年之家”作用优。党建带团建制度落实有力,党团队衔接顺畅,推优入党成效好。落实全团大抓基层、全团抓学校工作部署,深化共青团基层改革,组织动员青年力度大、能示范。

  ——联系服务好。积极向党组织和有关方面反映、推动解决青年利益诉求。围绕团员青年在学习工作生活中的现实需求开展服务,围绕成长发展、志愿服务、济困助学、就业创业、岗位建功、实践教育等形成稳定的社会功能,团员青年参与度和认同度高、获得感强。

  ——作用发挥好。组织团员青年围绕国家重大战略、本地区本单位党的中心任务和脱贫攻坚、疫情防控等“急难险重新”工作创先争优,充分发挥生力军和突击队作用,团员模范带头作用突出,服务大局成效好,党组织对共青团工作评价高。

  1.2全国优秀共青团员。

  从未满28周岁(1993年4月30日以后出生)的团员(含保留团籍的中共党员,不含专职团干部)中评选。

  1.参评资格:

  团龄3年以上(截至2021年4月30日);2017年以后入团的须有全国统一的发展团员编号;年度教育评议结果累计3年以上为优秀等次;近5年(2016年1月1日以后,不含2021年)获得过省级或地市级“优秀共青团员”荣誉;志愿服务时长年度不少于20小时;年满18周岁(截至2021年4月30日)的原则上应已向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中学生团员团龄不少于1年、评议优秀等次不少于1次。

  2.参评条件

  ——有信仰。胸怀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坚持爱国和爱党、爱社会主义高度统一,家国情怀和时代责任感强,自觉维护国家安全,带头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民族自尊心、自信心、自豪感强。

  ——讲政治。坚决拥护党的领导,爱戴党的领袖,带头学习党的科学理论特别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对青年的希望和要求,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重品行。带头学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集体主义思想,维护民族团结,正义感、责任感强,积极传播青春正能量,勇于和不良言行作斗争,参与志愿服务、社会实践、社区(村)报到等社会活动表现突出。

  ——争先锋。热爱劳动、崇尚实干,勤奋学习、努力工作,刻苦钻研、勇攀高峰,立足本职创先争优、建功立业,业务能力和工作实绩突出,团结带动青年作用明显。

  ——守纪律。模范遵守团章,积极主动履行团员义务,正确行使团员权利,组织观念强,努力完成组织分配的工作,尊崇宪法法律,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1.3全国优秀共青团干部。

  从地市级团委机关非班子成员,县级团委机关干部,基层团组织中的专职、挂职、兼职团干部,常态化从事共青团工作的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者、青年志愿者、大学生村官、青年社会组织负责人、“青年之家”管理员,县级及以下基层专职少先队工作者中评选。县处级团干部不得超过申报总数的15%。

  1.参评资格:

  专职团干部从事团的工作不少于3年,挂职、兼职团干部不少于2年(均截至2021年4月30日);政治面貌为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2020年度述职评议考核综合评价等次为“好”或年度工作考核结果为“优秀”;近5年(2016年1月1日以后,不含2021年)获得过省级或地市级“优秀共青团干部”荣誉。

  2.参评条件

  ——政治上强。对党忠诚,注重提升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在大是大非面前头脑清醒、立场坚定,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思想上强。坚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自觉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带头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青年工作的重要思想。

  ——能力上强。注重提高青年群众工作本领,带头向书本学习、向实践学习、向青年学习,勤于思考钻研,善于开展理论政策宣讲和思想引领,善于把握青年脉搏、组织发动青年。

  ——担当上强。热爱党的青年工作,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勇于改革创新,面对“急难险重新”任务冲锋在前、迎难而上,对错误言行和不良习气敢于坚持原则、驳斥斗争。

  ——作风上强。心系广大青年,带头密切联系青年、热心服务青年、反映青年呼声,带头反对机关化、行政化、贵族化、娱乐化,从严从实推动工作、实绩突出。

  ——自律上强。带头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和团中央“六条规定”精神,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勇于开展自我批评,自觉接受组织和团员青年的监督,党组织放心、青年满意。

  1.4因省、市、县级荣誉评选表彰管理机构未批准共青团开展“两红”“两优”评选表彰项目的,或本级与全国“两红”“两优”评选表彰频次不一致的,可将支撑荣誉扩大至相应级别的同类型荣誉,不要求完全对应。
  功能性团组织、临时团组织(比如疫情防控临时团组织等)、先进个人典型等在重大任务或重大斗争中表现特别突出的,可以个别破格推荐参评。破格申报数量不超过申报总数的10%。

  1.5对2020年在关系党和国家重大发展项目、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事件、抗击自然灾害等事件中英勇牺牲的团员、团干部,各省级团委可申请追授“全国优秀共青团员”“全国优秀共青团干部”。

  1.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单位团组织及个人不得推荐参评:

  (1)近2年内团组织被党组织、上级团组织给予通报批评等组织处理的;

  (2)近2年内团组织负责人被党组织、上级团组织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的;

  (3)近2年内有违背社会主义道德或公序良俗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4)近2年内单位或个人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处罚并在影响期之内,或正在被执法执纪部门调查处理的;

  (5)基层基础工作薄弱,团组织长期不换届、不配齐团干部、不开展推优入党工作,落实基层组织改革、学校共青团改革、指导学生会改革等全团重大部署和重点工作不得力的;

  (6)团组织被随意撤销、合并或归属到其他部门的。

  申报名额

  根据各地各系统团组织、团员、团干部数量结构,结合重点工作落实情况统筹分配名额,近两年大抓基层、大抓学校组织建设成效较为明显的适当予以名额奖励。原则上,全国五四红旗团组织不超过全国组织数量的万分之二、全国优秀共青团员不超过全国团员数量的十万分之七、全国优秀团干部不超过全国团干部的万分之一。

  为鼓励县级团委深化改革、狠抓工作落实,各省份可推荐1个县级团委参评“全国五四红旗团委”。

  为履行全团带队职责,面向县级及以下基层专职少先队工作者分配32个“全国优秀共青团干部”申报名额。

  为表彰团干部参与脱贫攻坚,面向担任驻村第一书记或驻村工作队队员的专职团干部分配30个“全国优秀共青团干部”申报名额。

  为加强行业团的工作,面向行业、园区团(指)委分配部分申报名额。

  各省级团委要严格按照分配名额进行申报,要注意控制各领域各行业比例结构,每个表彰项目中,党政机关、国有企业、高校(不含高校附属医院等)领域合计的比例不得超过40%;要加大对乡镇街道、“两新”组织中先进团组织、优秀团员和团干部的推荐力度;工农业大省应注意推荐工农业生产一线的优秀团员和团干部;要关注网约车司机、快递小哥、网络作家等新兴青年群体中的先进典型,在推荐上要予以考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团委通过团新疆区委推荐,解放军、武警部队推荐对象由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组织局群团处归口办理。

  工作要求

  3.1突出政治标准。

  各级团组织要提高政治站位,严格对照申报条件,严把人选政治关、品行关、形象关。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看推荐对象是否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是否在“急难险重新”任务等关键时刻冲在前、靠得住。

  3.2严格程序标准。

  省级团委要严格根据参评条件和分配名额,按照阶梯晋级原则,采取自下而上、上下结合的方式指导基层进行推荐,逐级研究提出推荐对象。要加强审核把关,由省级团委或委托相关团组织对推荐对象进行考察,征求相应党组织、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等方面的意见,并在一定范围听取全国和省级团的代表大会代表、团的委员会成员和青年代表意见。在此基础上省级团委等额确定建议表彰对象,在本省(系统)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集中公示。对于因失职失察、徇私舞弊等导致“带病表彰”的,应当对相关单位和个人问责。

  团中央基层建设部对建议表彰对象的参评条件、资格和材料等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确定为拟表彰对象、报团中央书记处审定;不符合要求的,取消相应名额、不再递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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