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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温州市龙湾区委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5-11-03 15:29:40 浏览次数: 字号:[ ]

中共温州市龙湾区委

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实施意见

各街道党工委、区属各单位党委(党组):

  《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党关于机关党的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规章。为深入贯彻《条例》,根据省、市委《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实施意见》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机关党的工作总体要求和机关基层党组织的地位作用

  1.机关党的工作总体要求。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密围绕本部门的中心工作,以创建“五型”机关和全面落实服务型基层党组织建设为总抓手,全面推进机关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注重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把服务中心、建设队伍贯穿始终,发挥党组织的协助和监督作用。牢牢把握全区工作大局,坚持把机关党的工作放到区委、区政府重大战略部署中去思考、去谋划、去把握,放到圆满完成本部门的各项任务中去部署、去落实、去推进,切实在服务发展中找准定位、体现价值、有所作为,为推动龙湾转型发展、实现“三生融合·幸福龙湾”的总目标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和组织保证。

  2.机关基层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机关基层党组织是党的基层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走在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前头。机关基层党组织在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机关工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同时接受本部门党组(党委)的指导。机关基层党组织要认真履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职责,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支持和协助本单位负责人完成工作任务;组织党员深入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建设学习型党组织;积极做好党员思想政治工作,推进机关精神文明建设与和谐机关建设;做好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服务和发展党员工作;协助党组(党委)管理机关基层党组织和群众组织的干部,配合做好考核和民主评议,提出人事意见和建议;按照党组织的隶属关系,领导直属单位党的工作;领导机关群团组织,支持其依章开展工作。机关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带头发扬民主,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监督,凡属重要事项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提高决策的民主化、制度化、科学化水平。

  二、机关基层党组织设置及保障机制

  3.合理设置机关基层党组织。根据《条例》要求,机关基层党组织所属党员100人以上的,设立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以下简称机关党委);党员不足100人的,因工作需要,经机关工委批准,也可设立机关党委;所属党员50人以上的,设立机关党的总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直属党总支);所属党员不足50人的,设立机关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直属党支部)。凡设立机关党委的单位,应设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机关纪委)。直属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设立纪律检查委员。机关党委一般设委员5-9人,机关纪委一般设委员3-5人;直属党总支一般设委员5-7人;直属党支部一般设委员3-5人。

  4.认真做好换届选举工作。机关党委、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委员由民主选举产生,严格任期制,任期届满要及时进行换届。如有特殊情况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的,必须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机关基层党组织的新建、更名、撤销,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区属部门机关党委、总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支部委员会和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2年。

  部门党组(党委)应重视机关基层党组织的换届工作,适时讨论研究机关基层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候选人建议人选,保证机关基层党组织换届工作顺利进行。机关工委要加强对换届工作的组织管理、督促检查,严格考察候选人,保证所属党组织按期、规范地做好换届工作。

  5.按照要求配备党务干部。进一步加强机关基层党组织班子建设,机关党委、直属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书记由本部门党组(党委)副书记兼任,不设党组(党委)副书记的部门,一般由负责政工、人事的党员副职领导担任。机关党委所属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书记一般由部门内设机构党员主要负责人担任。各单位要有机关专职党务人员的编制,机关党委、直属党总支配备1名专职副书记,按部门中层正职配备。机关基层党组织所属党员超过100名的,除配备专职副书记外,应再配备1名专职党务干部。机关纪委设书记1名,机关纪委书记一般由机关党委副书记兼任。机关基层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在任期内职务变动的,应在三个月内进行补选或由上级党组织指派;委员在任期内出现空缺,确需增补的,应当进行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进行补选。

  6.不断提高党务干部队伍素质。严格把好机关党务干部的选拔任用关,机关工委与所在部门党组(党委)应共同把好书记、副书记选配关,真正把党性强,作风正,又有发展潜力的中青年业务骨干选拔到党务干部岗位上来。加强机关党务干部业务培训,定期安排机关党务干部特别是机关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到党员干部培训机构轮训,全面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关心和爱护机关党务干部,充分调动和发挥他们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要本着优化结构、增强活力、相对稳定、合理流动的原则,有计划、有组织地安排党务干部与行政、业务干部进行双向流动。专职副书记任期满2届的,应进行交流。

  7.健全机关党的工作保障机制。地方党委、部门党组(党委)要高度重视,从财力、物力等方面支持机关党的工作,切实保障机关党的工作需要。区直机关党员教育经费按区直机关工委所辖党员每人每年50元核拨,由区财政局安排,区直机关工委管理使用。各部门机关基层党组织的党员教育活动经费,按照机关基层党组织所辖党员工资总数不少于1%的标准在公用经费中列支,由机关基层党组织管理使用。区直机关党员教育经费和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员教育活动经费随着年平均工资增长而增长。进一步明确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规定,区直机关工委党费留成为40%。

  三、机关基层党组织的主要工作任务

  8.强化理论武装。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武装广大机关党员干部的头脑。深入开展学习型机关、学习型党组织创建活动,不断创新学习载体,丰富学习内容,规范学习制度,提高学习实效。进一步落实党组(党委)中心组理论学习制度,中心组全年学习时间不少于12天。机关党员参加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24学时,其中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不少于40学时。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参加所在党支部的集体学习,坚持每年给党员讲党课、作形势报告。

  9.深化创先争优。巩固以“双争一满意”为主要内容的创先争优活动成果,进一步开展党员“先锋岗”、“示范岗”、“责任区”等创建活动,推进窗口单位和服务行业创先争优。积极整合优化机关党员志愿者队伍,广泛开展爱心服务活动,进一步提升“红七月服务月”、“支部结对”等服务品牌,持续推进创先争优。加大对先进典型的发掘、培养和宣传力度,在全社会营造学先进、争先进的浓厚氛围。

  10.严格党员管理。坚持党的宗旨,增强党的观念,保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坚持每月一次党组织生活制度,增强党内生活的原则性和实效性,实现党员管理全覆盖。改进和完善民主评议党员方式,把个人自评、组织评定、党员互评、领导点评和群众测评有机结合起来,将评议党员结果作为党员奖惩的重要依据。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按照积极、稳妥、慎重的要求,及时处置不合格党员,努力打造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规模适度、作用突出的党员队伍。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

  11.做好党员发展。严格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有关规定发展党员,做到成熟一个、发展一个。认真制定和实施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做好对发展对象的培训和审查工作,重视吸收工作第一线、业务骨干和青年中的优秀分子入党。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完善和落实发展党员公示制、预审制、票决制、“推优”制、责任追究制等制度,增加发展党员工作的透明度和严肃性,确保党员发展质量。

  12.做好党员服务。注重加强对机关党员的人文关怀,建立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经常了解党员需求,及时反映党员切身利益的重要情况,从政治上、思想上、工作上、生活上、精神上给予党员关心和爱护。认真开展慰问老党员和困难党员活动。提高优秀党员政治待遇,在干部提拔任用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大力宣传优秀党员先进事迹,树立党员良好形象。

  13.加强党员监督。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敢于、善于履行监督职责,正确运用《条例》规定的党内监督8项主要方法,落实8项监督内容,加强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切实把监督内容落到实处。督促部门党组(党委)认真开好民主生活会,参与干部人事部门对机关党员干部的考核、民主评议、选拔任用和评先评优工作。不是部门党组(党委)成员的机关基层党组织专职书记或副书记,应列席本部门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和部门党组(党委)以及本单位负责人主持召开的重要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机关党员干部大会,听取本部门主要负责人通报工作情况。

  14.发扬党内民主。保障党员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利,认真落实机关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建立健全充分反映党员意愿的党内民主制度,着力营造机关内部充分发表意见、民主平等、团结和谐的氛围。开展党员权利和义务教育,引导党员正确行使权利、认真履行义务。积极推进机关党务公开,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等不宜公开的外,机关基层党组织所有工作事项原则上都要向机关党员公开。鼓励机关党员干部建言献策,形成反映实情、集中智慧、促进民主的机制,不断扩大党员干部对机关党内事务的参与和了解。全面推行以“公推直选”的方式产生机关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

  15.抓好思想工作。不断改进和创新思想政治工作方式方法,坚持以人为本,加强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建立健全谈心谈话制度,广泛开展谈心活动。要认真倾听机关工作人员的意见和要求,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在党员思想有波动、工作有变动、生活有困难、家庭有变故以及作用发挥不明显时,要及时进行谈心谈话,并在思想、工作、生活等方面给予关心帮助。坚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融入思想政治工作全过程,教育引导机关党员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

  16.加强作风建设。以“五型”机关创建为总抓手,全力抓好机关作风建设,树立机关良好形象,以优良的党风促政风、带民风。进一步强化机关党员干部宗旨观念,拓宽联系和服务人民群众的渠道,建立健全党组织和党员主动走访联系身边群众的制度,鼓励支持机关党员干部走出机关、走进群众。坚持和完善机关基层党组织与社区、农村党组织和“两新”党组织结对共建活动,积极推进城乡党建统筹发展。引导机关党员积极参加结对帮扶和志愿者活动,在职党员到社区报到开展服务,积极参与区域化党建工作,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17.加强反腐倡廉。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格执行反腐倡廉各项制度。加强党员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努力推动《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等制度的贯彻落实。深入推进机关廉政文化建设,扎实开展勤政廉政教育,积极营造廉洁从政氛围。深化惩防体系构建,加强推进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逐步完善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切实维护党的纪律,坚决惩治腐败。加强机关纪检监察组织建设,发挥机关纪委作用,促进机关纪委有效履行《条例》规定的5项主要职责:进行遵纪守法教育,维护党章党规;加强检查监督,保证机关党员干部正确行使权力;协助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查办案件,严肃党纪;受理党员的检举、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的监督权。

  18.推进群团工作。加强对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的领导,支持群众组织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每年至少1次听取群团组织工作汇报,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进一步完善党建带工建、带团建、带妇建长效机制,充分发挥群众组织在密切联系群众方面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机关工会组织要进一步突出维护职能,建立健全职工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制度,深入开展创建“职工之家”等活动。机关共青团组织要适应时代要求和青年特点,以服务大局、服务青年、服务社会为主线,深化“青年文明号”等创建活动,以组建青年工作委员会等形式,扩大共青团组织在机关的覆盖面和影响力。机关妇女组织要认真抓好妇女人才培养推优工作,深入开展“巾帼建功”、“巾帼文明岗”等活动。

  四、加强对机关党的工作的组织领导

  19.区委对机关党的工作实行领导。区委要全力支持机关党的工作,为机关党的工作创造有利条件。区委主要负责同志要高度重视、带头做好机关党的工作。区委常委会每年至少一次专题研究机关党的工作,分管领导每年至少两次听取机关工委的工作汇报,帮助机关党的工作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

  20.机关工委要加强对直属机关党的工作的领导。区直机关工委是区委的派出机关,领导区直机关党的工作,向区委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设立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简称纪工委),纪工委在区纪委和区直机关工委的领导下,领导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工作。

  区直机关工委要认真履行《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9个方面职责,加强对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工作的领导,领导机关工会工委、机关团工委、机关妇工委等群众组织;配合区委有关部门抓好直属机关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参与对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和党组(党委)中心组学习的督促检查和指导工作;负责对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贯彻落实区委决议、决定和重要工作部署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负责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加强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各单位党员的教育、管理、服务和发展工作;督促指导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按期进行换届,审批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关于召开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的请示,审批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选出的书记、副书记。

  区直机关工委要指导街道机关党委工作。坚持和完善部门、街道党的工作联动机制,统筹城乡基层党建,促进党的建设整体发展。机关工委要通过年终绩效考核、召开街道机关党委书记联席会议、举办培训班等形式,加强对街道机关党委的业务指导;街道机关党委要主动向机关工委汇报工作,提出工作建议,做到上下联动、互促共进,推动全区机关党建工作整体发展。

  21.部门党组(党委)要加强对机关基层党组织工作的指导。部门党组(党委)对本部门基层党建工作负总责,书记是抓基层党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基层党建工作。部门党组(党委)要按照《条例》规定的4项主要方法,加强对本部门机关党的工作的指导,每年至少两次听取机关基层党组织工作汇报,研究解决机关党建重大问题,提出指导性意见,按规定解决机关基层党组织的工作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经费等问题。党组(党委)成员要结合各自分工,建立基层党建工作联系点,以身作则,支持并积极参加机关党的活动,发挥表率作用。

  22.建立落实机关党的工作责任制。机关工委和部门党组(党委)要建立机关党的工作责任制,建立健全党组(党委)负总责、党组(党委)书记带头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机关基层党组织抓落实,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机关党的工作格局。要结合“五型”机关创建工作考核,进一步健全完善机关党的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并将机关党的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作为区直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和党组(党委)书记年度述职报告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评价领导班子和考核使用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真正形成齐抓共管的党建工作格局。机关工委要与部门党组(党委)加强联系,经常沟通情况,交换意见,搞好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机关党的工作。

  本意见适用于全区机关基层党组织。党的关系在机关工委的其他单位的基层党组织参照本意见执行。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区委组织部、区直机关工委负责解释。此前有关基层党组织工作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中共温州市龙湾区委

                                2013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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